主旨: 海關放寬彙總清關適用對象門檻
關稅總局修正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作業要點,降低適用彙總清關對象的門檻,將原本需符合最近三年平均每年一月至十二月,進出口實績總額需二千萬美元進出口廠商,修正為達一千五佰萬美元以上,並自即日起施行。    
據了解,關稅總局主要是因為因應進出口公會反映,經濟不景氣,希海關能降低適彙總清關對象的金額,因此該要點第四點修訂為獲有經濟部核發績優廠商證明標章或貿易績優卡之進出口廠商;或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一月至十二月)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千五佰萬美元以 上之進出口廠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海關申請辦理彙總清關:
(一)最近三年平均無虧損,或雖有虧損,惟已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提供擔保。
(二)最近三年無欠稅、走私或其他重大違章情事。
(三)最近三年無低報貨價逃漏稅捐情事,或雖有,惟屬情節輕微,且為初犯。
另外,為配合報單代碼的簡併,也修正第九點對適用彙總清關之進出口報單類別如下,(一)進口報單:外貨進口報單(G1)、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報單(B6)、國貨復進口報單(G7)、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報單(D2)、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報單(D7)。(二)出口報單:外貨復出口報單(G3)、國貨出口報單(G5)、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報單(B8)、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B9)。(中華航運電子報/92.9.9)
主旨:交通部同意基港局兼營進口儲轉汽車檢驗及保稅
基隆港務局擬於港區投資經營牌照檢驗站,就進口儲轉車輛牌照進行檢驗業務及進口小汽車保稅等副業乙事,昨(九)日獲交通部同意以商港港埠設施項目,從事上項業務。
據了解,基隆港務局為利用閒置港埠土地增加收入,而有意經營上述副業,經函詢台北市政府監理處、公路總局等相關單位,均獲同意該局辦理上項業務。
於該局函詢交通部「公私營事業機構是否可於商港區域內投資興建牌照檢驗站,經營進口儲轉車輛之牌照檢驗業務」,並獲該部同意。
惟交通部指示,基港局經營保稅倉庫,應符合土地面積達一千八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專供檢驗場所應符合當地土地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外;代辦小汽車牌照檢驗須有土地四百平方公尺以上並設有簡易保養設施,方得申請。(中華航運電子報/92.9.10)
主旨:財部:國籍航商租用外輪營運仍需課徵營業稅
全國船聯會建議有關我國航運公司向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以計時或計程傭船自國外進口客貨來台,其支付予外國國際運輸業之傭船費,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乙事,雖獲交通部支持,惟主管機關財政部回答「NO」。
財政部係就交通部函轉全國船聯會建議,以於法不符未使同意做如上答覆。
依財政部看法,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以計時計程方式出租船舶予我國營利事業,形式上雖由外國船東自行聘任船長、船員並負適航及運送責任。
惟實際上,直接對貨物託運人或旅客負責者仍為我國營利事業,是我國營利事業取自託運者或旅客之收入為運費收入,至於以計時或計程方式出租船舶予我國營利事業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取得之收入,非屬運費性質,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華航運電子報/92.9.10)
主旨 : 陸委會公布航空貨運便捷化措施
行政院陸委會昨(十)日公布「航空貨運便捷化」措施政策,在兩岸尚未協商「直航」之前,經該會充分評估及考量兩岸現況後,將在不違反兩岸航空貨運政策架構下,進行局部改善措施,推動單向(我方航空業者先飛)、有限度、間接貨運包機,並以計劃包機分配方式,擁有全貨機的長榮及華航兩家業者優先考量,實施期間自本月廿五日至明年九月廿四日止。
陸委會表示,推動「間接貨運包機」之目的,主要是針對台商的迫切需求,第一,可以有效解決現階段大陸台商經常面臨的運輸瓶頸問題;第二,可以因應後SARS時期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便利台商強化在台灣的生產基地,提升國際競爭力;第三,可以藉由貨運的流暢,提升台商之運籌管理能力及航空貨運業者之競爭力,為建立營運中心奠定基礎;第四,可以提升台商應變力,預防SARS若捲土重來可能造成航空貨運艙位嚴重不足的問題。
至於間接貨運包機具體內容如下:
(一)包機方式
“以單向(由我方業者飛航)、「計畫包機」(Programmed Charter or Scheduled Charter,係指具某種程度規則性日期及時間之包機)為主體。
(以「不定期包機」為輔助。
(二)航權及航點選擇
“以桃園中正、高雄小港機場至上海浦東或虹橋機場為優先選擇航點。(依現行航路,中停港、澳往返上海,航權不需另作安排,不涉及談判。
〈「計畫包機」初期以每天一班為原則,一年約三六○班次;「不定期包機」依特定貨主需求,但班次不得超過「計畫包機」。
(三)運量分配
“總運量以每天一班七四七全貨機估計,每航次往返可載重二百噸,則「計畫包機」一年運量約七萬三千噸。
(初期載運貨物以台商之進出口貨物為優先;自台灣運至大陸之貨物以台商所需原物料及零組件為主;自大陸運抵台灣之貨物以轉運至其他地區及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為主。
分配方式:
「計畫包機」分配方式,優先考量備有全貨機之航空業者(目前擁有全貨機之業者僅有華航及長榮兩家,另遠東、復興可能採租機方式參與);初期分配每家每週二至三班為原則。
不定期包機不作限制,以貨主及航空公司合約為依據。
陸委會強調,(一)推動「間接貨運包機」政策,是政府考量後SARS時期台商之迫切需要,經衡酌兩岸現況及評估利弊得失後,所採取現狀變動最小,最有可行性,且體現兩岸互利雙贏的便捷化措施。(二)在兩岸尚未進行協商,無法採取更便捷貨運方式之前,我們希望中共能以台商權益及競爭力為優先考量,共能體認到兩岸良性互動的重要性,與我方相互配合,讓「間接貨運包機」能夠順利啟航,為將來兩岸「直航」創造更有利的條件。(中華航運電子報/9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