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一年僅此一次-22家物流運籌業者共同分享e化經驗及免費諮詢成果展,博連公司成功輔導五家公司通過。


經濟部商業司於12月9日(星期二)將再紐約紐約舉辦一場「九十二年度全球商業鏈整合及物流運籌e計畫」,以輔導航空貨運承攬業、海運承攬運送業、物流中心、報關業、航空公司等及其他從事進出口相關之物流運籌服務業者……等物流運籌產業為重點。


為分享並擴散e化示範性效益,及推廣本計畫針對物流業者所制定之標準,特舉辦本計畫之成果發表會,由今年(92)度22家參與本計畫之受輔導廠商參加展示,期望藉由成功之案例帶動產業學習效應。其中均輝”(帶動20家)“ 立通”(帶動20家)“ 福達”(帶動10家)“飛運”(帶動20家)“博連”(帶動10家)已經由博連公司成功的輔導通過。另外現場並備有物流e化諮詢館,由專業的物流資訊顧問,提供您的企業e化輔導建議,有興趣之企業歡迎報名參加,這場盛會誠摯邀請您 蒞臨指教!!


詳細情形可上網查詢:http://www.elogistics.org.tw/result92/


 



 


主旨:物流運籌e網通平台可解CSI困境


 


美國海關CSI貨櫃安檢制度將成全球風潮,明年除了加拿大準備跟進,歐盟也將陸續實施,而大陸為防止類似美國911事件的發生,而2008年北京奧運及2010世博會也極有可能採用類似制度。國內全力投入AMS/CSI線上傳輸應用軟體的和鎰數位科技執行長  金城指出,儘管CSI裝24小時報關新制將造成運輸業者的不便,但運輸安全性卻相對提高,輸美運輸業者目前備感困擾的傳輸會應速度緩慢、資訊流斷層、自行認證難度高、資料保存維護及安全控管的瓶頸,透過最新建置的物流運籌e網通平台將可獲得解決。


環成資訊、大同公司、伯鎰數位科技及博連資訊21日舉辦「全球物流運籌電子化技術暨應用論壇」,和鎰數位科技執行長、漢楏海運資深顧問翟金城主講AMS/CSI美國海運貨櫃安檢應用說明時指出由於AMS是美海關型之多年的貨櫃自動通關系統,加入CSI計劃中的功能後,迄今多由AMS該功能與制度,目前美海關規定傳輸資料需保存5年,面對龐大的資料保存及頻寬需求,運輸業者是將考量五年內資料安全風險的問題。


環成資訊總經理林長成表示,全球物流運籌電子化發展中,訊息標準化是國際趨勢,台灣也不例外,若國內透過ebXML整合訊息,使全球網路具解讀「語意」的能力,並使線上資料規格標準統一化,將有祝台灣跨業水平整合,使流程與資料交換進一步整合自動化。


大同公司技術長施志明博士表示,為掌握商機,企業除內部電子化,還需要整合電子化環境資源與國際接軌。


 



 


主旨:CSI輸美空運貨確定前四小時預報艙單


 


美國海關推出的空運貨物艙單預報措施,目前已確定需在飛機抵美國前4小時像海關遞交艙單,正式實施日期則尚未確定。截至目前,全球錢二十大輸美貨運港中,已有19個簽署CSI雙邊協定,美海關人員進駐的港口有16個,另有四千家美國公司已參予C-TPAT,並將於今年底擴大至美國以外的製造業及發貨人。


美海關日前於紐約舉辦的海事保安博覽會中指出,目前各國實施裝船前24小時預報艙單情況良好,再七百餘萬份已傳遞的提單中,只有六百多份遭到退回。美海關八月間擬定空運貨物抵美錢4小時預報艙單措施,並原訂於十月底實施,後來國際快遞業另提出一小時預報即可的建議,惟美海關最終並未採納。業界指出,目前航空公司做法通常是在飛機著陸前三十分鐘至一小時像美國遞交艙單資料。


 


 



 


 


主旨:公平會檢討海運同盟行為適用關係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廿一)日召開「海運同盟行為與公平交易法之適用關係」會議,研討包括現行航業法對海運同盟運量穩定或討論協議之規範、及我國籍航商參與海運同盟等情形,據以了解是否應介入規範、管理。


  據公平會指出,自國際海運服務商業化以來,定期船業者間為協調彼此運量、運費及作業細節,因而發展出複雜的商業協議模式,其中最主要的即為海運同盟協議,參與海運同盟的成員彼此協議運費、限制貨載能量,或分配航線及載貨量,近年來因為部分國家的管制法規修正及經濟環境的變遷,海運同盟逐漸演變為所謂運量穩定協議、討論協議等較不具拘束力的組織型態,有些國際航商則合組聯營組織、策略聯盟,透過更緊密的合作型態,提升經營效率及聯盟整體對外的競爭力。


  幾乎大多數的海運同盟、運量穩定協議、討論協議等組織對成員運價訂定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由於其成員間彼此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共同協議決定運價的行為,事實上已構成價格的卡特爾,然而考量海運同盟等組織發展有其歷史背景,因此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澳洲、日本、韓國等國家海運法或競爭法,對於前述協議都提供所謂的反托拉斯豁免,不適用有關競爭法對於卡特爾的禁止規定。


  近年來由於國際航運市場的發展,及聯營、策略聯盟的逐漸成形,傳統海運同盟組織所扮演協議費率的角色逐漸受到質疑,包含美國、加拿大、澳洲都對於是否應允許海運同盟行為豁免反托拉斯法規定進行檢討,歐盟執委會亦於今年初開始進行「第四○五六號於海運同盟集體豁免規定」的檢討程序。


  以我國而言,在八十八年公平交易法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因此,對於海運同盟或國際航商間共同訂價(price-fixing)行為,只要是依照航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向航政主管機關交通部申報者,不適用公平交易法規定。然而,公平交易法修正後,立法者為奠定公平交易法所扮演經濟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將前述排除適用的規定修正為:「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者,於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之範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


  有關「海運同盟」或航商間的共同訂價行為,即使係依照航業法規定向航政主管機關申報,是否仍得以排除公平交易法對聯合禁止的規定?競爭法或競爭政策是否應立即介入處理海運同盟之問題?可採行之處理方式為何?均有待釐清。為尋求前述問題之解決方法,以供該會作為政策形成之參考,該會爰召開本次會議,藉以聽取主管機關、航商及託運人方面之意見。


  上項會議包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長榮海運、陽明海運、台北市進出口公會、中華民國託運協會等單位,均將派員出席。(資料來源: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11.21)


 



 


主旨:基關將實施EDI貨櫃號碼比對系統


 


避免出口報單貨櫃號碼因繕打錯誤而事後要求更正之困擾,基隆關將實施EDI貨櫃號碼比對系統,該關籲請相關業者留意,俾免產生不受理報關情事。


  關稅總局已將上述方案納入海運通關轉型作業辦理,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並採取下列配套措施:


  一、為配合貨櫃號碼比對不符訊息之回應,將增加「出口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F91(進倉資料與出口報單貨櫃號碼比對不符)及「倉儲或運輸業申報訊息回覆原因」代碼396(進倉資料與出口報單貨櫃號碼比對不符)二個訊息代碼。


  二、進倉資料與出口報單資料貨櫃號碼之比對,因資料到達先後順序不同,其比對不符訊息之回應,將採:


   1.進倉資料先到,報單資料後到時,若貨櫃號碼比對不符,回應「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簡5106)代碼F91訊息予報關業者。


   2.報單資料先到,進倉資料後到時,若貨櫃號碼比對不符,回應「倉儲或運輸業申報訊息回覆通知」(簡5108)代碼396訊息予倉儲業,另回應「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簡5106)代碼F91訊息予報關業者。


  三、若出口報單屬免比對進倉資料報單者(如策略聯盟廠商報單,新竹科學園區之報單…等),其優惠措施仍應予以維持。(資料來源: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92.11.25)


 



 


主旨:基隆關稅局續與三家廠商簽訂策略聯盟合作


 


基隆關稅局表示:截至目前為止,該局先後與二十二家進出口廠商簽訂策聯盟夥伴關係,本(二十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又有三家公司通過審查,在該局四樓大禮堂舉行簽約授證儀式,由洪啟清局長親自主持,會後並與廠商舉行座談,交換意見。
  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廠商對通關便捷化的需求轉趨強烈,海關亦順應經濟情勢參採國際規範,透過評鑑制度,遴選優良廠商,並與之簽訂策略聯盟備忘錄。換言之,雙方在信任的基礎上各盡本分,彼此間的互動由原來的監督關係轉換為夥伴關係,共同營造有利的經營環境。凡屬策略聯盟之廠商其享有的通關優惠在各關稅局均是相同的,海關除降低其申報進出口貨物之抽驗比率外,還設立單一服務窗口,對於廠商較緊急趕辦之貨物得給予二十四小時通關便利,同時也提供廠商未放行案件之查詢,共同解決通關瓶頸,縮短廣義的通關時間。該局亦呼籲廠商能善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俾免不法之徒冒名闖關,除將損害廠商自身權益外,並將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影響到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
  此次參與簽約之廠商包括永豐餘造紙、南亞電路板、億東企業等三家股份有限公司,連同先前完成簽署之二十二家,累計已有二十五家廠商與該局結為打擊走私犯罪、改善通關制度的合作夥伴,廠商亦可借助策略聯盟的優勢環境,落實體質的改善,達到企業成長的目標,共創雙贏的局面。(資料來源:基隆關稅局11/26)


 



 


 


主旨:運輸業經核准登記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制度仍應維持


 


基隆關稅局表示:按「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運輸業經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登記。前項保證金數額各關區均不相同,基隆關稅局為新台幣二十五萬元,台北關稅局為三十萬元,高雄關稅局及台中關稅局皆為二十萬元。
  該項保證金制度相關公會曾多次建議並函請關稅總局刪除。案經關稅總局表示,由於關稅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已明白規定,運輸業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海關自應依法要求運輸業者繳納保證金,且目前有多項作業(如例假日無法繳納助航服務費,可具結補繳;船上船用機器設備送岸修理案件,可憑具結免繳押金…等)均因有保證金而得以簡化。另對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處船長罰鍰案件之執行,實務上係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船公司負責繳納結案,若移由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執行,則須對船長追繳,因船長多為外籍人士難以合法送達,將可能遭行政執行處以無管轄權為由而有退件之虞。因此,該項保證金制度目前尚不宜取銷。
  日前相關業者又向基隆關稅局說明航運業界的經營困境,業者也瞭解修法費時不易,但提出是否能調整該項保證金額度的看法,該局透過行政指導方式表示,運輸業者如確因保證金制度引發資金調度的困難,可另行透過公會提議調整保證金額度,該局將會全盤考量業者負擔情形,商定出合理的繳納額度,建請關稅總局重新研議採行。(資料來源:基隆關稅局11/25)


 



 


主旨:公告快遞業者對於進口快遞貨物X3類案件預繳稅費保證金相關作業,應照本公告事項辦理。


 


一、合進口快遞貨物X3類案件預繳稅費保證金比照進口快遞貨物X4類案件辦理相關作業,各快遞業者於臺灣銀行中正國際機場分行所開立「預繳稅費專戶」之進口快遞貨物X3類案件「預繳稅費保證金」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將改存入「台北關稅局退稅退押週轉金戶」,該「預繳稅費專戶」併同時停止使用。


二、為便利臺灣銀行對帳執行電腦轉檔作業,本局將於實施當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至十三時三十分止暫停傳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二小時,於轉檔完成後,各快遞貨物專區報關業者即應使用海關所核給之新帳戶報關。

三、新設之預繳稅費保證金帳號於公告實施後,業者第一次申請開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時告知。
  四、為避免業者零星存款,增加海關人力作業與時間,預繳保證金一次存款最低限額為新台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