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交部公告申請海空攬業兩照合一規定


 


為配合推動海、空運承攬業兩照合一政策,交通部正式公告相關申請海、空攬業應遵循之相關條文,即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增訂第十六條之一至之五,以符合實務運作及簡化證照內容。


官員表示,增修條文規定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者,申請籌設及許可證時,得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合一許可證,其籌設及許可證申請書附件欄,增加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送之文件。外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設立在台分公司合一許可證者,得比照前項辦理。


另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及許可證事項,由當地航政機關會同民用航空局依兩行業管理規則辦理。


明確引述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條文(含外國分公司)。


規定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證照者,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七萬二千元,申請換、補發許可證,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不論已領有海、空運承攬業許可證增加經營另一承攬業,申請合一證照時,應繳銷原許可證及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示公允。外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航空貨運承攬業在台分公司,申請合一證照者,比照前兩項辦理。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證照者,結束經營其中之一行業時,應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經會辦民用航空局換發許可證。


至於本國或外國在台分公司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證照者,其他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及管理事項,仍應分別依其規則辦理。(資料來源:中華航運93/2/5)



 


 


主旨: 海攬公會24日舉辦投資大陸法稅研討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公會將於二十四日假師範大學綜合大樓509國際會議廳舉辦『投資大陸的法律及稅務之實務』研討會,特邀請美國蒙特瑞國際研究所國際企管碩士王泰允主講,敬請各會員公司能夠踴躍蒞臨參加。


海攬公會指出,兩岸的交流頻繁,大陸的貨物運輸市場也因台灣製造業及外商不斷地在大陸投資而愈形蓬勃,但在最近各大城市財政短缺,即針對外國人的個人所得稅及外商辦事處所得稅,加強查稅,許多台商以第三國公司名義到大陸設立辦事處,被查稅的情況很普遍。


該會為了補強會員公司這一方面的資訊,特邀請王泰允主講『投資大陸的法律及稅務之實務』,將針對大陸開放內資公司進出口權現況,在大陸設立辦事處應注意的法律及稅務問題,保稅及非保稅貨物在通關上之不同作業要訣進行介紹。(資料來源:中華航運93/2/6)



 


 


主旨航政局設立具急迫性業界促立院早審法案


 


有關航政局成立相關法案已送交立法院,由於航政局設立不論就政策、


政府財務及服務效率等三方面均有其急迫性,因此航運業界期盼,立法院這個會期能通過此一攸關我國海運長遠發展的法案。


雖然在民國七十年航業法中即已明訂需設立航政局,但因後來港務局委託省府代管,使得航政局的成立延遲,後來政府精省,行政院多次將航政局成立相關辦法,列為優先審查法案,但最後都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未將航政局法案排入下,使航政局成立,一直是只聞樓梯響。


在我國精省後,航政局的設立實已刻不容緩,因精省後,四國際商港港務局由省改隸交通部,但交通部處理航政人員卻沒有增加,使得航政司業務量加大,以航政局成立是設計一百七十個員額,目前航政司人員只有三十七人來看,一個人的工作負荷可說有四、五倍之多,連帶影響到工作效率。


加上航政業務可說是公權力執行事項,各港務局目前是由航政組承辦,對於港務局事業單位而言,航政組的角色可說是球員兼裁判。


另外,從政府財務面來看,未來航政局的人員是將四個港務局航政組員工納編,再加上交通部航政司官員,因此對政府單位來人力並沒有擴編,支出並沒有增加。


所以無論從角色釐清到服務品質提昇,及政府財務面,與業者需求海運政策的規劃執行,航政局成立均是刻不容緩。(資料來源:中華航運93/2/6)


 



 


主旨基關加速國貨復運進口電腦核銷作業


 


基隆關稅局為提昇服務品質,已研擬措施並自即日起實施,加速國貨復運進口電腦核銷作業,縮短通關時間,已完成配合措施,並自即日起實施,相關事項如下:


一、傳輸復運進口報單各項資料時,同時於該報單之「原進倉報單號碼」及「原進倉報單項次」欄位逐項加註並傳輸欲核銷之原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二、原出口報單之「申請沖退稅欄」為「Y」者,請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


三、國貨復運進口報單所檢附之出口報單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並加註欲核銷之進口單項次;如復運進口報單項次較多時,另填具核銷清表。(資料來源:中華航運93/2/7)


 



 


主旨 海關研議「退關貨物轉船清表」EDI連線傳輸事宜


 


為維持海運艙單完整性,未來船公司「退關貨物轉船清表」EDI連線傳輸者,擬不再副知主體船公司,訊息傳輸作業亦不納入往往相連範圍,至於整船轉船作業功能將於海運通關系統轉型後再行研議。


海關召開「海運新出口通關制度」第四階段「退關貨物轉船清表」(簡五二六一)若由聯營公司自行傳輸,在海關各關稅局在實務執行上應無困難的考量下,為維持海運艙單的完整性,聯營船公司自行傳輸者,將不需再副知主體船公司,(簡五二六一)訊息傳輸作業亦不納入網網相連範圍。


會中建議,五一0八S錯單駁回訊息代碼增訂清表中,代碼三九0(傳輸之船公司非原出口之船公司)刪除;另三二九(新舊報單出口關別非同一關稅局)則暫予保留,由高雄關稅局就實務面再行研議。


為配合EDI連線傳輸「退關貨物轉船清表」,台中關稅局建議有必要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一案,將由該局就實務需要另行研訂草案。(資料來源:新生報93/2/13)

                                          下禮拜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