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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貨物通關 規定放寬2016-10-20

物流中心通關規定放寬,下月起外銷貨物出口將更便利。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國內廠商外銷貨物予物流中心或外商,?來由物流中心填具出口報單後即視同出口,縮減國內廠商作業程序,也有助外商來台投資,並進一步將台灣當成亞太轉運中心。


目前國內廠商外銷貨物予物流中心或外商,僅電腦填寫內控表單,並不具有出口效力,外商若想將貨品出口,還得透過原本廠商報關出口,卻可能遇到廠商倒閉。同時,若外商無法向海關報關,仍視為課稅區內的交易,就無法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發票,國稅局不認帳之下,出口貨物無法適用零關稅等糾紛。



因此關務署歷經半年的討論後,近來已預告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其中重點即是增訂物流中心自課稅區運入貨物,可由物流中心業者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同時也增訂外銷貨物存儲期限為兩年,預訂11月初公告實施。


關務署官員表示,若順利完成修法?只要廠商出口貨物予物流中心,透過交易報關憑證,代表貨物視同出口。外商透過我國物流中心採購貨物,可「實際」取得物權,若要將貨物出口到其他地區,仍然適用零稅率,也不用委託廠商填寫出口報單,有利外商將台灣當成亞太轉運中心,鼓勵外資來台投資。


國內業者也會同樣受惠,廠商能縮減作業程序,也可望增加外銷貨物的誘因。官員進一步說,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所指物流中心,是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的保稅場所。雖目前受海關監管者僅有約25家,但貿易額占保稅區進出口值達到五分之一。


因此包括服務業、電子業、加工業等只要需要物流的產業都會受惠。官員也解釋說,台灣現有八大保稅區,有1,000多家保稅業者,包括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與物流中心,以及免稅商店。


其中物流中心屬單點性質,物流中心只要經海關核准到處可以設立,關務署也希望在修正條文後,對進出口商外銷貨物,能像是便利商店一樣方便,不只可視同出口也能取得外匯。(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