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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廠商出口屬大陸方面早期收穫清單產品所申請ECFA原產地證明書之相關發證程序修正如說明

發文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001511200號
主旨:自即日起廠商出口屬大陸方面早期收穫清單產品所申請ECFA原產地證明書之相關發證程序修正如說明,請 查照配合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請旨揭ECFA產證,對於國外接單台灣出口或國內貿易商接單,國內製造商出州三角貿易交�鱈牯A亦得適用ECFA優惠關稅待遇;亦即產證第13欄出口商開具之發票並不限於開具給陸方進口商,只要是我方註冊之出口商所開具者即可,為產證上之出口商及進口商仍需在雙方註冊都記者為限。

二、ECFA產地證明書簽發相關事項如下:
(一)產證續頁應加蓋簽發機構之章戳(含騎縫章)並簽名。
(二)產證第14、15欄之日期和地點將改為由電腦自動印出。

請參照附件原始檔以及欄位說明

附件: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_10001511200.pdf 欄位說明.doc

發布人: 劉筠  發布時間: 2011-05-26